昨天我们说到的关键点是“累计修理或更换2次”,对于严重安全性能故障、发动机、变速器以及转向系统、制动系统、悬架系统、前/后桥、车身的同一主要零件的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或更换2次可以退换车。当然,我们也从3个案例中看到,目前对于消费者而言,判定自己的车辆故障是否属于这些规定的部分是非常关键的。
今天,我们继续汽车三包政策解读,我们关注的是“同一故障修理5次或修理时间超过35日”这个点,先来看看汽车三包政策是如何表述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一条: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的,或者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消费者可以凭三包凭证、购车发票,由销售者负责更换。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 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特殊零部件的种类范围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上;
(二) 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简单来说,就是必须达到以下图片的标准:
我们来看一个实际发生的案例:何先生购车之后,还在三包期内,车辆仪表上出现多次防冻液液面低的报警,到4S店处理7次,分别为车辆补加防冻液3次;为车辆添加防冻液并进行了打压、密封等测试;更换了防冻液储液罐总成;对车辆进行相关检查并添加了防冻液后将散热系统的各个密封盖和接口等地方贴上了封条;最后为车辆补加防冻液,并与厂家技术部门沟通解决方案。
何先生认为车辆因防冻液液面低报警问题进行了7次检查和维修(其中有4次开具工单),要求4S店为其更换车辆,且赔偿相关的经济损失。4S店表示,争议涉及车辆尚未达到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换车条件,但可以向厂家申请为消费者更换发动机总成。
我们的专家团队,福建省消费者协会的汽车专家徐俊敏老师的解读是:根据汽车三包政策的第二十一条,何先生的车辆符合换车的条件,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实际已经达到7次,虽其中有3次维修4S店未开具维修工单,但是何先生可以要求4S店为其补充提供修理记录。在这个案例里,何先生可以选择向厂商提出换车,也可以要求更换部件,就是更换发动机总成。
再来看一个案例,同样也是关于累计维修超过5次的:吴先生的车辆前挡风玻璃与车身结合处漏水,4S店维修了3次,问题得到解决;随后副驾驶车门和后备箱又出现漏水故障,也累计维修3次。车主以“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为由,提出“换车”要求。4S店回复前3次与后3次的故障是由车身上不同的零部件导致,所以不在同一故障修理5次的范围,不予换车。
徐俊敏老师的解读是:支持4S店的说法,吴先生自己解读的“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这个概念有误。汽车三包政策里讲的同一产品应该解读为同一产品中的部件或总成,因此经销商或厂家所说的“前3次与后3次的故障是由车身上不同的零部件导致,所以不在同一故障修理5次的范围,不予换车”,是成立的。
因此,大家对条文表述的理解上,需要更仔细的概念解读。下面我们再举一个例子:林先生的车辆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了底盘异响的故障,4S店经检查后对车辆进行了维修,前后更换了5次排气消声器和1个变速箱,但是故障仍然存在,消费者以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维修超过5次为由,要求4S店为其更换车辆。4S店称,由于对故障原因判断错误,异响不是由排气消声器导致的,故更换排气消声器的5次维修不应纳入到修理次数中,拒绝为消费者更换车辆。
徐俊敏老师的解读是:具备了“更换”的条件,对车辆底盘异响问题的6次维修,解决的都是车辆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不应因4S店的判断失误和错误维修,而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林先生的诉求,换车是合理的。
从我们今天的三个案例可以看出,“同一故障修理5次或修理超过35日”这条的判定相对简单。对于消费者而言,最好是能够收集每次维修的单据,如果没有这些单据,可以要求4S店补充提供修理记录;而对于“同一个产品质量问题”的分歧,主要也是认定是整辆车还是同一产品中的部件或总成。最后,在“修理超过35日”的规定中,大家也是要注意到,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和明示在三包凭证上的特殊零部件的运输等待时间是不包含在35日内的。
最后如果你也有同样的遭遇也可以联系我们通过媒体的力量福建省消费者协会专家团队的鉴定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