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些大的时间节点还是需要关注的,如果因为相差一两天了,产生的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损失。
比如说免费退换时间,“家用汽车产品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60日内或者行驶里程3000公里之内(以先到者为准)”。也就是说在这个时间内,如果出现退、换车,是不需要支付任何补偿费用的,过了免费退换时间,如果出现退换车是需要付车辆的使用费用补偿的,因此时间节点的把握还是很重要的。
有关于三包的时间节点,如果因为经销商的原因错过了,究竟是谁的责任,我们可以看下这个案例:
张女士的车购买以来仅跑了二万多公里,最后一次出现问题至今已经在4S店停了一年多了。从张女士的车辆维修记录中看到,自第一次车辆更换变速箱后,同一个故障又维修了四次,均是网关刷新。但是不管如何刷新,都摆脱不了车辆变速箱的故障问题。出现问题后,售后人员欺骗张女士说可以退车后又不同意,并一直拖延时间不告之后果,故意让车子过‘三包’期,这样的拖过三包的问题,能否按照三包法执行?
我们的专家团队,福建省消费者协会的汽车专家徐俊敏老师的解读是:车停在4S店内,是4S店的过失导致过了三包期,因三包期内的问题没有解决导致的,4S店应该要按照三包法的要求承担责任。
所以对于张女士而言收集证据相当的关键,只要能够证明在三包期内车辆的故障没有解决,经销商就必须负责,使用“拖”字诀是没有任何必要的。
回到我们标题所说的问题,车辆在维修期间,4S店是有义务提供给消费者代步车的。
我们先来看一下汽车三包政策中的表述。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九条 规定: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5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李女士的车辆,使用了1年,12000公里,由于发动机故障,进入4S店维修。等待配件以及维修的时间超过了一个星期,李女士要求4S店赔偿误工、交通等费用大约3000元左右。4S店回复李女士的车辆故障在三包期内可以免费修理,但是公司没有赔偿误工费和交通费的先例。
徐俊敏老师的解读是:4S店必须给出交通补偿或者是提供备用车,像李女士这样选择补偿费用的话,应该按照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也不能漫天要价,3000元的补偿费用过高了,还是切合实际比较正确。
从今天的两个案例上我们可以看到:经销商是不会主动的提供给消费者备用车或者是主动支付交通补偿,需要消费者自己对汽车三包有具体的认识,主动向经销商索取。在时间节点上面的盲点还是需要再次重申一下,对于上文中指出的几个时间节点,一定要特别的注意,不小心错过了,对自己来说,将会是一个比较大的损失。
与此同时,如果你遇到难以判断的问题也可以联系我们通过媒体的力量福建省消费者协会专家团队的鉴定解决问题。